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学生档案工作是我校学生工作的基础工作,是学生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,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使我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。根据有关管理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毕业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。
第二章 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
第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;积极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汇总、整理工作。
第四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的反映,是用人单位选拔和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。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学生高中档案;
(二)学生学业成绩记载表
(三)毕业生登记表
(四)在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奖励和处分材料
(五)团组织材料
(六)报到证存根
(七)优秀毕业生登记表
(八)教师资格证材料
(九)其他材料
第三章 学生档案材料的管理程序
第五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档案馆统一管理、各学院分级负责的原则。
第六条 每学年初,各学院组织新生班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收集本班学生的高中档案,根据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档案,于次年4月全部上交档案馆,上交档案馆时,经档案馆审核后,认真填写好档案交接单;即将毕业的前一年,各新生班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组织本班学生进行高考档案核对、装袋。
第七条 毕业生其他档案由各学院组织各班装入档案袋,装袋完成后移交档案馆,每年7月初务必将所有毕业生档案材料交接完毕,以免影响毕业生档案的邮寄。上交档案馆时,经档案馆审核后,认真填写好档案交接单。
第八条 档案整理要求
(一)材料必须真实、齐备,不得随意涂改、抽出或弄虚作假。
(二)材料必须为原件,不得提供复印件。
(三)填写内容一律用钢笔,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。
第九条 将归档材料收集完整后,按规定时间送交档案馆,并在指定地点对毕业生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封装,未经档案管理人员的允许,任何人不得将归档材料带出指定地点。
第四章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
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由档案馆负责。
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六月份提供正确的档案接收地址,档案馆再根据学生提供的派遣地址统一转递。如毕业生需要更改转递地址,请于六月底到学工处登记,并告知档案馆。
第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,其“用人单位的情况”一栏要认真填写。因《就业协议书》上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、详细地址、邮政编码等内容空缺或填写失误等造成毕业生档案转递延误,将由毕业生本人负责。
第十三条 毕业生到非国有制企业就业,凭毕业生的《就业报到证》、毕业生与其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,可将其档案转递到其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。
第十四条 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和专升本的,其档案按录取院校地址转递。
第十五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,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询问档案接收情况。自报到之日起两个月后仍未收到档案,应及时与档案馆联系查询。
第十六条 未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,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生档案,其档案由学校代为保管或转回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。
第十七条 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,根据毕业生需要将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教育局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,由档案馆将其档案转递至生源所在地教育局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。
第十八条 如要将退回遗留在档案馆的档案领取,毕业之后,毕业生需带单位调档函及本人证件,提出申请,方可办理档案领取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