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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馆规章

新余学院档案查(借)阅制度

时间:2018-11-29 00:00:00  点击:

一、 学校档案主要为本校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利用;如外单位因工作需要,按有关规定办妥手续,也可提供利用;对本校学生及外单位原则上不出借档案。

二、 查(借)阅档案应出示有效证件,并填写《档案查(借)阅登记簿》,方可查(借)阅;

1、 本校个人(教师或学生)查(借)阅本单位档案,一般持身份证或学生证等可查阅;

2、 本校涉及较多学生人数需查(借)阅本单位档案的,二级学院需统计好名单,并由二级学院派人统一来查阅;

3、 凡外单位查阅档案,须持有单位介绍信,并须经档案室主任同意。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党政机密或学校权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
三、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利用者一般应在档案馆内阅览。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借出者,应经档案馆负责人签字同意,方可借出,借出的档案限期不超过一周,如到期尚需继续利用须办理续借手续。借出档案在寒、暑假前一般必须归还,档案保管人员有责任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单。

四、利用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保密负责,不得转借,如有丢失、损毁、涂改档案、泄密等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五、凡需摘抄、复制档案材料,须由档案馆负责人同意;机密的文件材料,按校保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。摘抄、复制的材料由档案馆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,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。

六、档案归还时,工作人员应对案卷的数量和卷内文件仔细清点,检查无误后方予登记签字归还,如发现损毁情况,应及时报告。

地址: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 邮编:338004 办公电话:0790-6666100 新余学院档案馆版权所有